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硕颖第二次)
发布时间: 2023-01-11 来源: 荔湾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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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GZYL22HG092032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硕颖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大坪街22号315房

  被投诉人1:广州宜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18楼

  被投诉人2: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新基上村152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环卫设备购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64.06万元,分2个采购包:采购包1(240L垃圾桶),预算金额418.88万元;采购包2(小型环卫车辆),预算金额145.18万元。2022年10月21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11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人分别于10月31日、11月14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分别于11月7日、11月22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11月7日的质疑答复不满意,1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12月6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荔财采〔2022〕23号)、《关于恢复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荔财采〔2022〕24号)。被投诉人1于12月9日发布该项目重启及更正公告。12月27日该项目开标评标。投诉人对11月22日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2月22日收到投诉人邮递提交的投诉书。

  投诉事项为:1.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包1评分标准要求提供样品不合理。2.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包1、包2的评审标准存在未细化、未量化的内容,没有客观判断标准的指标,容易扩大评审专家自主裁量权,不利于专家评分,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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