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入户(户口市外迁入)申办须知
发布时间: 2024-10-30 来源: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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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户籍:

  (一)收养人有本市户籍;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三)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二、需审核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16周岁以下的被收养人免予审核);

  (二)居民户口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四)不动产权证书(①迁入家庭户:审核入户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②迁入单位产权供其居住的房屋:审核入户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③迁入公租房:审核房屋管理单位有效期内的租赁凭证),或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仅限于迁入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无需审核不动产权证书和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

三、注意事项

(一)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预约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通过①广州金盾网http://gaj.gz.gov.cn/;②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或广州微警务微信小程序;③“粤省事”APP或微信小程序;④“穗好办”APP,选择户政栏目中的“市外迁入—收养小孩”事项)。现场通过网上预约,可选择本市公安机关任一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办理点提交申请。落户时持《受理回执》、迁入地的家庭户居民户口簿(户口一站式迁移的还需提供迁出地的居民户口簿,非一站式迁移的则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通过网上预约(操作同上,选择“入户登记”事项),可选择本市公安机关任一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办理点办理入户登记。

(二)户口申办和迁移应由收养人办理。办理前请在“粤省事”确认以上审核材料是否具备可正确调取的电子证照,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验核。经核准,入户登记时需对居民户口簿原件进行缴销及登记。

  (三)申办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到拟入户地户政业务办理点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解答指引。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

收养人入户(户口市外迁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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