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收回位于荔湾区委党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面积为1462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收回后,拟作为荔湾区委党校建设工程项目,并对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附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附图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