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参保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的罚款”,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执法主体问题的复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中心将于2021年9月1日起不再受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案件,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投诉,请向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申请。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