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等规定,现将拟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逢源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联系电话:020-81265876)。
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示。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拟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