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确保符合条件幼儿申请资助的权利,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确保资助对象、资助力度更加精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
二、文件起草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2.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6〕22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7〕5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4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以及《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申请流程、经费来源、实施要求、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两类资助对象,分别是第一类优先资助对象和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
(二)制定两类资助标准:
1.第一类优先资助对象:每人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
2.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每人每学年不低于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
(三)明确资助申请程序:
1.申请:每年春秋两季,幼儿园向家长广泛宣传资助政策。幼儿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基础信息和资助项目,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幼儿园评审小组对材料进行初审,区教育局复审,将通过审核的幼儿名单在幼儿园宣传栏进行公示。
3.审定:区教育局审定幼儿名单。
4.发放:相关幼儿园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申领人。
(四)资助经费来源。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由区财政结合上级下拨专项资金按承担比例配套落实。
(五)方案实施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建立严格规范程序、强化资金管理、落实减免收费等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加大宣传力度。
(六)文件有效期。《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利民政策解读
(一)第一类优先资助对象。
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及其他优抚对象,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
(二)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
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农村地区、随迁子女家庭等经济困难群体的3-6岁幼儿,按不低于300元/人/学年(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