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9〕115号)
(五)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42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一)责任主体: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广州市荔湾区门户网站
(四)监督渠道:区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平台(http://www.lw.gov.cn)、电话监督(020-81814216)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