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现将2024年1月31日前超过许可期限未办理延期批准手续的,以及依据企业主动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申请,由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详见附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上述企业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若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或者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对应法律责任条款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附件: 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