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关于建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荔湾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报告以下:
一、国有资产总体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
1、资产总额
汇总后资产总额452,975.5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59,107.88万元,长期投资27,300.64万元,固定资产55,546.42万元,在建工程3,653.14万元,无形资产979.02万元,长期待摊费用5,771.3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484.11万元。
2、负债总额
汇总后负债总额341,613.19万元,其中,流动负债254,648.45万元,长期负债86,964.74万元。
3、所有者权益
汇总后所有者权益111,362.34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3,677.32万元,资本公积94,816.77万元,留存收益-42,314.11万元。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我区没有区属或由区监管的金融企业,故没有该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和管理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2018年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2,302,473.77万元,流动资产1,023,053.04万元,固定资产518,339.12万元,长期投资876.25万元,在建工程742,767.24万元,无形资产16,910.57万元,其他资产176.41万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452,318.49万元,流动资产194,709.54万元,固定资产231,020.45万元,在建工程22,714.76万元,无形资产3,522.61万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1,850,155.28万元,流动资产828,343.50万元,固定资产287,318.68万元,长期投资876.25万元,在建工程720,052.48万元,无形资产13,387.96万元,其他资产176.41万元。)
文物普查,我区辖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共256处,其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6处(包括:陈家祠堂、沙面建筑群54处、粤海关旧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包括:广雅书院旧址、广东邮务局旧址、仁威庙、锦纶会馆、通福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8处、市登记保护文物单位14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109处,待公布不可移动文物线索6处。
全区256处不可移动文物单位中,按产权性质分为国有的共116处,非国有性质的87处,产权不明确的53处。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我区没有是区直接管理属性的自然资源资产,故没有该类自然资源资产的国有资产统计和管理情况。
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产
区国资管理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具体指导下,积极研究和贯彻落实各项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工作任务,加快推动国资国企进入改革轨道。一是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二是开展债权债务专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助推国有企业减负解困和转型升级;三是开展国有企业公车改革;四是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加快续建汇成花园6-7栋烂尾楼项目,配齐配强局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五是逐步理顺历史遗留问题,在局专职小组的指导下,花博园历史遗留的农民到期土地处置和债务清偿引发的一系列维稳问题得到初步解决,积极化解金门大厦集体上访问题,康王地下城的维稳情况得到解决,妥善处理宏基大厦整体公开招租引发的群访事件。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1、各类资产管理基本模式分类
(1)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各实际使用单位自行管理。当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需调整,由区办公用房分配协调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统一调配,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设办公室在机关事务管理局。
(2)办公用房以外的经营性资产,由原使用单位自行管理,并以公开招租方式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符合移交接管运营条件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归口由区财政国资部门管理,按规定接收的同时委托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专门机构管理与运营。运营的方式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标底价,实行公开招租。
(3)荔湾区区属各单位可移动资产(包括保留使用的公务用车),按财务制度规定,由各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处置工作。
(4)区处理原东漖镇资产专责小组管理原东漖镇镇属资产和镇属企业剩余资产,区处理原东漖镇资产专责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承担,负责对原东漖镇镇属资产和镇属企业剩余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和处置工作。
2、建立健全规范性管理文件
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财政部2006年印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
2018年4月区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荔财其〔2018〕93号)。
2018年6月区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荔财意〔2018〕198号),内容主要是以市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为基础,结合省对我区巡视发现的存在问题所提的整改意见,出台加强规范区属国资管理具体针对性意见。
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荔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荔财其〔2017〕223号)是区属行事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规范性管理文件。
以上文件出台和实际运用,对全面加强我区各有关单位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以及处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扎实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区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综合管理的工作职责,严格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各项规定,认真审核把关批复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2018年累计批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103批次,其中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批复28批次。
(2)根据区行政事业单位符合移交接管运营条件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归口由区财政国资部门管理的规定,区财政局已累计接收了18个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物业212间,区财政局按规定接收的同时委托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中心实施具体管理与运营。运营的方式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标底价,实行公开招租。2018年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中心经营物业总面积共158,471平方米(其中大型地下停车场3个,面积合计111,604平方米),经营物业租金收入1572.16万元。当年接收的泮溪停车场、宝盛新家园地下停车场以及西湾和苑地下停车场的运营管理,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车位的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服务管理。
(3)区财政局不断优化荔湾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资产管理精细化,我区行政事业资产和国有企业资产实现明细动态化管理,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市财政局的工作。
(4)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承前启后、依法依规、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为资产处置原则扎实推进原东漖镇镇属资产和镇属企业剩余资产实施管理和处置工作。2018年在区处理原东漖镇资产专责小组指导下,东漖经济联合总社完成了第三届换届选举工作。区处理原东漖镇资产专责小组办公室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并配合东漖经济联合总社对原东漖镇镇属资产经营权利用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服务中心实施公开竞投交易,盘活并出租西塱工业区部分空置地块和康乃馨首层商铺, 2018年经济收入比上年增加19.9%,达到1093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与现代财政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标本兼治,不断提高我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
立足于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从清家底、建台账、抓落实入手,构建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二)明确职责,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链条
要建立“政府一财政部门一主管部门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管链条,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一是要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责,加强资产管理的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是要落实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三是要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出租出借等活动。
(三)不断完善荔湾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架构,科学、全面、高效开展荔湾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纽带,使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企业按照职责规定,共同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夯实基础,明确责任,规范流程,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动态化。同时使财政国资部门对财政资金收支管理与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形成有机统一。
(四)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我区国有企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复杂。因此,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需通过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来推进。下一步将根据已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广州西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广州西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关于新隆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组为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荔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改组为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等4个集团公司组建方案的时间要求大力推进相关组建改组工作,并且将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五)实行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关于建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要求和部署,做好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