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编制2012年荔湾区部门预算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1-02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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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编制2012年荔湾区部门

预算的意见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批准,现将《关于编制2012年荔湾区部门预算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印发

 

关于编制2012年荔湾区部门预算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为做好2012年荔湾区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牢固树立“生财有道、聚财有方、用财有规”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理财方略,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按照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总体原则,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统一性和准确性;加强收入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改善民生,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幸福荔湾提供稳固的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实行全口径预算。坚持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预算既反映一般预算也反映基金预算。

2依法科学理财,优化支出结构。保障法定支出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涉及民生等重点支出需要。兼顾财力可能,综合平衡,除正常经费外,专项支出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3、坚持依法理财,进一步细化预算。各部门支出预算按其职责及标准编制,全部细化到“项”级科目和落实到具体执行项目。强化预算执行刚性,部门预算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4、坚持民主理财,增强预算编制透明度与公开性,按照《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预[2010]34号)的要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监督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

5、权责利相一致原则。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6推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新机制。

二、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一级预算部门(86个)全部上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即在201185个预算部门的基础上增加3个(区景区管理中心、白鹅潭管委会、广州文化公园),减少2个(将原台办、民宗局的部门预算统一在统战部部门预算反映)。具体如下: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机关、纪委机关(含监察局)、法院、检察院、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含台办、民宗局)、政法委、老干部局、编办区直属机关党委、党校、武装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工商业联合会、侨联、文联、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贸促会、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区政府城市更新改造办、建设和园林绿化局、区景区管理中心、水务和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荔湾分局、公安分局、体育局、统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侨务和外事办、民防办公室、档案局、协作办(投资促进中心)、供销合作社、地志办、机关事务管理局、气象局、信访局、区政务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鹅潭管委会、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华林街、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桥中街、石围塘街、花地街、茶街、冲口街、白鹤洞街、东街、东沙街、中南街、海龙街、步行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州文化公园。

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门预算是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财力保障,各部门行政领导应重视对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落实好组织工作,安排足够人力,确保部门预算编制质量。

2、严格按照程序编制部门预算。各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填报本部门基础信息及收支项目情况,经初审后,按批复数据全面编制本部门预算,预算编制不能留有缺口,也不能随意留出余地,部门要对其编制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编制非税收入收支计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支出管理,根据规定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税收入(含租金和利息收入等)均列入本年预算,其安排的成本性等支出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4、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切实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规定,从严从紧编制部门预算,继续压缩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5、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对预算中所编报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凡能够采用国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国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价格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应按财政部所规定的品目系列填报。

6、加强配合,确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各部门要加强与区财政局的沟通和配合,严格按照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及时报送预算,确保我区部门预算编制任务的完成。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

1、单位应及时、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库,并根据相关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

2、工资福利支出。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关于荔湾区直属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8]166号)、《关于规范区属街道在职人员津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荔人[2009]77号)、《转发区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府办[2008]42号)、《关于理顺我区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荔人[2009]2号)及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有关规定,核定人员工资及相关津贴,并按照区编委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安排人员经费。

3、公用经费和车辆费用。

1)公用经费统一按财政部制定的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我区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列。

2)公用经费执行“四档”标准。第一档公安系统4.5万元/人·年(具体计算标准及口径按穗财行[2006]299号执行),第二档区直属机关单位(含街道)、法院、检察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万元/人·年,第三档财政核拨事业单位0.8万元/人·年,第四档机关在编后勤服务人员0.5万元/人·年。

3)车辆费用按车辆定编实有数及定额标准核定,汽车按2.5万元/辆·年核定。

(二)项目支出

预算单位应从备选项目中认真遴选急需实施的项目,项目支出预算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在确保基本支出的前提下,项目支出经费视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安排。

四、时间安排

2012年部门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制:

1、“一上”在20111010日前完成, 各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报送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情况表、非税收入预算情况表基本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表格)

2“一下”在20111030日前完成。区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初审及批复;

3、“二上”在20111110日前完成。各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批复,通过预算编制软件录入上报至区财政局各对口管理科室的专管员(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和数据盘);

4、“二下”在区人代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区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并下达部门预算指标。

 

附件:1、《基本支出定额标准》

    2、《荔湾区□□□(部门名称)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示范文本)》

 

 

 

 

 

 

 

 

 

 

 

 

 

 

 

 

 

 

 

附件1

基本支出定额标准

一、工资福利支出

1、   区直属机关单位(含街道)、法院、检察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按照国家、省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有关文件,《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关于荔湾区直属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8]166号)、《关于规范区属街道在职人员津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荔人[2009]77号)安排人员支出。

2、事业单位

1)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转发区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府办[2008]42号)、《关于理顺我区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荔人[2009]2号)安排人员经费。

2)其他事业单位按照中央、省、市文件规定的工资发放标准,依据编办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

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1、离退休人员经费

1)区直属机关单位(含街道)、法院、检察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荔湾区直属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8]166号)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事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区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府办[2008]42号)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工勤人员,按行政或事业单位离退休标准扣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养老金后的差额核定。

2、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

1)住房公积金: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荔人[2007]12号),《关于规范区机关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通知》(荔人社[2010]28号)规定核定。

2)住房补贴、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3、区直属机关单位(含街道)、法院、检察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缴费职工工资总额之和,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20%核定,失业保险按缴费基数2%核定(穗劳社关[2000]6号),由区财政核定。

4、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失业保险:按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2%核定(粤社保[1999]103号),由区财政核定。

5、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按《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穗府办[2009]12号)执行。

三、公用支出

1、公用经费执行“四档”标准。第一档公安系统4.5万元/人·年(具体计算标准及口径按穗财行[2006]299号执行),第二档区直属机关单位(含街道)、法院、检察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万元/人·年,第三档财政核拨事业单位0.8万元/人·年,第四档机关在编后勤服务人员0.5万元/人·年。其中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和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等资金来源均在公用经费中解决(财政部《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以下费用、补贴除有关文件规定外,均在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包干解决:

1)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费开支标准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按《转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行[1998]507号)执行。

4)差旅费开支标准按《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行[2008]179号)执行。

2、车辆费用按车辆定编实有数及定额标准核定,汽车按2.5万元/辆·年核定。

 

 

 

 

 

 

 

 

 

 

 

 

 

 

附件2

荔湾区□□□(部门名称)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情况

荔湾区****行政编制实有 人(其中:工勤 人),事业编制实有 人,离退休人员 人(其中:出国人员 人)。

二、 预算收支情况

2012年单位总收入安排  万元,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总支出相应安排   万元。(详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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