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立京: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4月20日至10月2日在广州市荔湾区荔港南湾E20栋306等地点为陈某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没收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捌仟柒佰捌拾捌元整(¥8788元),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荔卫医罚〔2026〕A04001号),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天后视为送达。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如您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