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确保行政权力规范有序运行,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关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的规定,现就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承接市级行政职权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荔湾区卫生健康局实施的行政事项共计3项。事项名称、承接单位、委托范围及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所附《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承接市级行政职权目录》。上述3项行政职权,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在其辖区范围内实施。其中行政许可类事项,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类事项,由受委托机关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实施时间
上述3项委托行政职权,自2026年8月10日起由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以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实施。
三、责任划分
(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责。
(二)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