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村区芳村大道东路156之9号602房罗钜成: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8日就芳村区芳村大道东路156之9号602房房屋(下称“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荔府征房补字〔2024〕29号,下称“《补偿决定书》”),并已依法向您送达《补偿决定书》。
根据《补偿决定书》,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
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合计3401795.95元;如选择产权调换,应安置建筑面积为92.6143平方米,可选房源以被征收人现场选房当日的安置房源情况为准。被征收人选择后,需书面答复征收单位,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现本单位向您催告如下:
一、请您于本催告函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补偿方式并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若您逾期不确定补偿方式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本府将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并根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近原则,为您提供广州市荔湾区越海街8号510房进行补偿。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本催告函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聚龙湾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现场办公室(办公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10号,联系人:陆先生,联系电话:020-81618464)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此函达。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