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2010登记6005367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白鹤洞竹涧一巷2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吴丽仪
因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2种补偿方式。
查明:本府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0〕2号)(下称“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荔湾区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荔湾区白鹤洞竹涧一巷2号(D0221图7幅25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吴丽仪,证载建筑面积47.1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根据《房地产平面附图》,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为50.002平方米,超出证载建筑面积2.832平方米,另有3.488平方米E结构不计入建筑面积。根据《房地产评估报告》,以2024年2月23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47.17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165476元。根据《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房屋证载合法建筑面积按1:1计算为47.17平方米;根据《房屋建造年代技术咨询报告》,该房屋有超证面积2.832平方米为八十年代中期(即84-86年期间)建造,属1987年1月1日前建的超证面积按1:1计算,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合计为50.002平方米。
区征收办认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0〕2号)附件2《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情况如下:
一、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50.002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应得补偿款合计1767419.28元,其中包括:货币补偿款按《征收补偿方案》35000元/平方米共1750070元,搬家补助费5000元,一次性六个月临迁费按40元/平方米共12000.48元,附属物补偿348.8元,自被征收人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搬迁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搬迁奖励共10000.4元;自被征收人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第15-30日内搬迁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搬迁奖励共5000.2元;被征收人在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第31日以后搬迁的,不给予按时搬迁奖励。
二、若被征收人选择复建安置补偿方式:(一)按被征收房屋应该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确定复建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并在本项目范围内新建复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复建安置房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该安置套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相应价款购买。(二)被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双程搬家补助费共10000元以及附属物补偿348.8元。(三)被征收人可选择领取临迁费(每月40元/平方米,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起,至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出复建安置房接收通知书后一个月止),或选择临时使用周转用房(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鹤翔里28号302房,套内面积61.5168平方米,建筑面积68.0868平方米)。(四)自被征收人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搬迁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搬迁奖励共10000.4元;自被征收人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第15-30日内搬迁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搬迁奖励共5000.2元;被征收人在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第31日以后搬迁的,不给予按时搬迁奖励。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选择货币补偿,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合计1767419.28元;如选择产权调换,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50.002平方米,可在本项目范围内新建复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需同时选择临时安置方式,即临迁费或周转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后,需书面答复征收实施单位,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逾期未选择的,本府将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并选定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鹤翔里28号302房(套内面积61.5168平方米,建筑面积68.0868平方米)作为被征收人临时使用的周转用房,本府不再支付临迁费。新建安置房建成后,征收实施单位告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参加摇珠确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应当在告知的明确日期内参加摇珠,逾期不参加摇珠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产权调换的安置房。
三、关于迁出被征收房屋及注销登记的权利义务
(一)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周转用房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鹤翔里28号302房。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迁出时向其支付相关奖励及补偿费用。
(二)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区征收办或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020-8174868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