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2-24 来源: 区住房建设园林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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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芳村区南塘佳前街3之1号房屋所有权人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于2025513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51号),芳村区南塘佳前街3之1号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决定发布至今,征收实施单位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为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及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芳村区南塘佳前街3之1号房屋所有权人,请你本人(含继承人/其他合法取得房屋权利的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到山村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广州荔湾区人民政府石围塘街道办事处(地址:荔湾区南塘新围街7联系人:叶小姐;电话:18925050386)办理相关征收补偿事宜。

  二、逾期不办理征收补偿事宜的,本单位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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