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16登记01025593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镇东大街1号后座101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梁雪芬
因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2种补偿方式。
查明:本府于2019年9月6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9〕7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公配项目道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荔湾区镇东大街1号后座101房房屋(测量D1120图3幅7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梁雪芬,合法产权面积51.368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45.3680平方米,公摊面积6.000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
根据正衡(广东)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正衡房估字(2024)第092、093号),以2019年9月6日及2024年10月15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51.3687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分别为1253961元和1240092元。
区征收办认为,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及《新隆沙AF020109、AF020118等16个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情况如下:
一、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合法产权面积51.3687平方米计算,可获得的补偿款合计1338154.64元,其中包括:货币补偿款按指导价22900.00元/平方米共1176343.23元,货币补偿补助按3000.00元/平方米共154106.10元,临时安置费按50.00元/平方米·3个月共7705.31元。
二、按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合法产权面积51.3687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可在《补偿方案》提供的安置房源:广钢安置房(融穗街11号、融穗街8号、锦佳五街3号、锦佳五街4号)、西湾和苑安置房、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中选择。选择广钢安置房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为66.7793平方米;选择西湾和苑安置房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为82.1899平方米;选择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的,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45.3680平方米,公摊面积6.0007平方米。被征收人自搬出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至征收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之月止,按51.3687平方米,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搬出之月起按每三年递增10%;如被征收人选择周转用房临时使用,则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若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按照《补偿方案》计算差价款。《补偿方案》中广钢安置房、西湾和苑安置房规定的面积增幅已包含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
三、不论选择上述何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仍可获得征收奖励、住宅搬迁费及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合计263843.50元,具体为:征收奖励256843.50元(5000.00元/平方米),住宅搬迁费5000.00元,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2000.00元,合计263843.50元。若被征收人选择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安置的,住宅搬迁费按双程计算,住宅搬迁费10000元,即征收奖励、住宅搬迁费及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合计268843.50元。
四、鉴于未能入户实地查勘,被征收房屋暂按普通室内装修进行评估,如后续被征收人配合入户或提出材料证明装修等级高于普通装修,经审核认定后该部分差额另行补偿。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合计1338154.64元(不含征收奖励、住宅搬迁费及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合计263843.50元);如选择产权调换,选择广钢安置房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为66.7793平方米;选择西湾和苑安置房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为82.1899平方米;选择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的,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45.3680平方米,公摊面积6.0007平方米(被征收人需同时选择临时安置方式,即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后,需书面答复征收单位,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本府将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一)以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45.3680平方米,公摊面积6.0007平方米。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等原因,被征收人选择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得超出产权调换面积10平方米,唯一住宅可以放宽购买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套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购买,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按56000元/平方米购买。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楼梯摊分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496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建成后,征收单位告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参加摇珠确定选房,被征收人应当在告知的明确日期内参加摇珠,逾期不参加摇珠的,由征收单位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产权调换的安置房。
(二)被征收人梁雪芬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腾空、迁出荔湾区镇东大街1号后座101房并交征收单位拆除,迁往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4号(C4栋)1810房(建筑面积75.8778平方米),该房作为被征收人周转用房临时使用,本府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单位应在被征收人完成被征收房屋迁出时向其支付征收奖励、住宅搬迁费及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合计263843.50元;若选择或采用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安置的,住宅搬迁费按双程计算,住宅搬迁费10000元,即征收奖励、住宅搬迁费及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合计268843.50元。
五、区征收办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六、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8160271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