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 2026-05-20 来源: 区住房建设园林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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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5〕2号),芳村区芳村大道路墩头15号405房等门牌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已对上述房屋及拟安置房屋进行了房地产价值评估,现将房屋的评估结果公告如下:

序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

产权人

产权面积

评估总价值(元)

评估报告文号

拟安置房地址

建筑

面积

评估

总价值

元)

评估报告

文号

1

芳村区芳村大道路墩头15号405房

黄金元

49.9552

119.34

粤正诚房报字第B2026020012号

广州市荔湾区曼语街1号4604房

65.4896

268.51

粤正诚房报字第B2026020016号

2

芳村区冲口路陇西二巷4号

陈桃贤、陈海贤(已故,继承人:陈赞辉、陈赞浩、陈赞昌、陈赞健)

65.9484

168.56

粤正诚房报字第B2026040001号

广州市荔湾区融穗街6号3409房

58.5225

243.75

粤正诚房报字第B2026050008号

3

荔湾区冲口路杏花一巷7号

区加霖、区燕

53.2800

151.46

粤正诚房报字第B2026030077号

广州市荔湾区越海街8号1614房

85.9180

356.82

粤正诚房报字第B2026050015号

4

郊区芳村路大冲口杏花大街60号

欧阳权(已故,继承人:欧阳俭、欧阳强、欧阳莲、欧阳坚、欧阳华)

38.0550

107.50

粤正诚房报字第B202603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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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地址房屋的产权人/继承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荔湾区花溪路9号‌8号楼二楼(联系人:詹先生、马先生,联系电话:13824490110、18102267661)领取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序号1、3、4经过30日,序号2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富力大厦8层;联系人:邹先生;联系电话:020-66685588),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逾期申请复核评估的,视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据评估结果报送征收补偿。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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