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字号):21登记06002806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鹤洞大街34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陈志伟、蒋亮夫、莫志刚、莫志华、周树森
因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2种补偿方式。
查明:本府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0〕2号)(下称《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荔湾区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荔湾区鹤洞大街34号(崇文区2段5437,5438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志伟、蒋亮夫、莫志刚、莫志华、吴淑仪、周树森,证载建筑面积50.0709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商业。其中吴淑仪所占1/6房屋份额已经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剩余陈志伟、蒋亮夫、莫志刚、莫志华、周树森占5/6房屋份额未签约。鹤洞大街34号:证载建筑面积50.0709㎡(其中用地面积46.3341㎡,D结构22.747㎡,骑楼23.5971㎡,阁楼有效面积27.3239㎡),测绘面积55.5909㎡(对比房产证附图多一个5.52㎡加建),该房屋理论证载面积为22.747㎡+23.5971㎡=46.3441㎡(主体+骑楼,对应用地面积),但登记面积为22.747㎡+27.3239㎡=50.0709㎡(主体+阁楼,应为登记错误),因房屋已拆除无法验证,结合地籍图与查册情况显示,加建部分5.52㎡(1989年-2008年期间建造),按2比1,即2.76㎡,其余主体、骑楼、阁楼应全部按1比1即22.747㎡+23.5971㎡+27.3239㎡=73.668㎡,两部分相加为2.76㎡+73.668㎡=76.428㎡,占比5/6最终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76.428㎡*5/6=63.69㎡。根据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粤评房(1)字第202507009222号】,以2020年5月11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50.0709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86,255元,对应陈志伟、蒋亮夫、莫志刚、莫志华、周树森房屋5/6份额,即738,545.83元。评估报告已于2026年3月11日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另查明,根据《鹤洞大街33号住宅房地产估价报告》,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商业用途房屋的市场价值低于同地段住宅用途房屋。为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产权调换参照住宅类回迁房标准执行,不损害其合法权益。根据《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合计为63.69平方米。
区征收办认为,根据《征收决定》的附件2《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情况如下:
一、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63.69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得补偿款合计1,169,576.21元,其中包括:货币补偿款按《征收补偿方案》商业用房由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17700元/平方米共1,127,313元,搬家补助费5000元,一次性六个月临迁费按60元/平方米共22,928.4元,附属物补偿1596.81元,搬迁奖励按200元/平方米共12,738元。
二、因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复建安置未包含商业类建筑,若被征收人选择复建安置补偿方式,按被征收房屋应该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确定复建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在本项目范围内新建复建安置房进行住宅产权调换。复建安置房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该安置套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相应价款购买。按每月6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迁费,自被征收房屋视同移交之日(2020年5月20日)起,至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发出复建安置房接收通知书后一个月止。向被征收人支付双程搬家补助费10000元及附属物补偿1596.81元,搬迁奖励按200元/平方米共12,738元,前述搬家补助费、搬迁奖励合计为24,334.81元。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因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复建安置未包含商业类建筑,被征收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选择货币补偿,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合计1,169,576.21元;如选择产权调换,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63.69平方米,可在本项目范围内新建复建安置房进行住宅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选择后,需书面答复征收实施单位,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逾期未选择的,本府将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
三、关于迁出被征收房屋及注销登记的权利义务
(一)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迁出时向其支付相关奖励及补偿费用。
(二)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区征收办或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不办理被征收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不办理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020-8174868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