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字号):21登记06022406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上市路寺岸街1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梁少玲(占1/8)
本府因公配项目需要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公配项目AF020118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于2019年9月6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9〕6号)并公布《新隆沙AF020109、AF020118等16个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到2019年11月4日。荔湾区上市路寺岸街1号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梁少玲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提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据《不动产权证书》载明,坐落荔湾区上市路寺岸街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梁少玲(占1/8),梁少伟(占6/8)、张灶兰(占1/8),建筑面积99.1366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混合结构2-1/2层,梁少玲占12.3908平方米。
据《房地查丈原图》载明,该屋用地面积和建基面积均为36.751平方米,现状为混合、砖木结构2层(部分3层),总建筑面积121.2224平方米(含原证未表示首层D部分砖木结构面积为3.3756平方米,B3(1)部分混合结构面积为8.1327平方米、阁楼(1)的面积为2.1200平方米,阁楼(2)的面积为4.0067平方米,阁楼(3)的面积为4.4508平方米)。《房屋建筑年代技术报告》(祥泰鉴字[2021]ND-144号)载明,该房屋主屋首层D部分砖木结构、B3(1)部分混合结构、阁楼(1)(2)(3)建于上世纪80年代末。按照《新隆沙AF020109、AF020118等 16个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结合建造年代及阁楼高度系数按60%计算,首层D部分砖木结构,面积为3.3756平方米,第三层B3(1)部分混合结构,面积为8.1327平方米,按60%计算有效补偿面积分别为2.0254平方米和4.8796平方米;阁楼(1、3)下高足2.2米上高足1米且不足2.2米,面积分别为2.1200和4.4508平方米,按高度系数计算有效补偿面积分别为0.7123平方米和1.3886平方米;另有阁楼(2)4.0067平方米,因下高不足2.2米,按补偿方案中自搭阁楼的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梁少伟表示放弃证载外全部面积的补偿,被征收人张灶兰主张,加建的首层D部分砖木结构、阁楼(1、3)有效面积共4.1263平方米为其丈夫梁少强出资所建,B3(1)结构部位4.8796平方米由梁少玲出资所建,故加建的D结构、阁楼(1)、阁楼(3)有效面积共4.1263平方米应对张灶兰进行补偿,第三层B3(1)部分混合结构4.8796平方米应对梁少玲进行补偿,自搭阁楼(2)4.0067平方米张灶兰、梁少玲各占二分之一份额。被征收人梁少玲占原址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1/8,折算证载建筑面积12.3908平方米,占第三层B3(1)部分混合结构有效补偿面积4.8796平方米,占自搭阁楼(2)2.0034平方米。
根据正衡(广东)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正衡房估字(2025)第215101号、第20194号),以2019年9月6日及2025年10月17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99.1366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分别为2097235元及1889345元(按被征收人梁少玲占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12.3908平方米计算,市场价值分别为262127.38元及236143.87元)。
区征收办认为,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及《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情况如下:
一、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合法产权面积12.3908平方米计算,可获得的补偿款合计316584.94元,其中包括:货币补偿款按指导价混合结构12.3908平方米,共277553.92元(22400.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补助按3000元/平方米共37172.40元,临时安置费按50元/平方米·3个月共1858.62元。
二、按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合法产权面积12.3908平方米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广钢安置房,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30%面积补偿应安置建筑面积为16.1080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补偿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12.3908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西湾和苑安置房,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60%面积补偿应安置建筑面积为19.8253平方米。被征收人可在《补偿方案》提供的安置房源:广钢安置房(融穗街11号、融穗街8号、锦佳五街3号、锦佳五街4号)、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自编1栋、自编2栋)、西湾和苑安置房中选择,《补偿方案》中广钢安置房、西湾和苑安置房规定的面积增幅已包含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楼梯摊分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4960元/平方米(建筑成本价格)购买。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若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按照《补偿方案》计算差价款。
三、不论选择上述何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仍可获得征收奖励、住宅搬迁费及其他补偿费用合计217894.86元,具体为:征收奖励86352元(5000元/平方米),住宅搬迁费5000.00元,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2000.00元。其他补偿费用:1967年1月1日至1990年4月1日前已建造使用的B3(1)结构,有效补偿面积为4.8796平方米,共109303.04元(224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补助费共14638.80元(3000元/平方米);自搭阁楼(2)面积为2.0034平方米,共601.02元(300元/平方米)。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合计316584.94元(不含征收奖励、住宅搬迁费及其他补偿费用合计217894.86元);如选择产权调换,选择广钢安置房源点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为16.1080平方米;选择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源点的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12.3908平方米;选择西湾和苑安置房源点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为19.8253平方米,可选房源以被征收人现场选房当日的安置房源情况为准。被征收人选择后,需书面答复征收单位,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的,本府将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并根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近原则,为被征收人提供广州市荔湾区和苑二街1号811房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33.183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4.4004平方米,公摊面积8.7831平方米),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19.8253平方米)13.3582平方米。因此被征收人应支付的差价款为336102.38元(1.25平方米×18000.00元/平方米+12.1082平方米×25900.00元/平方米=336102.38元),与征收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的征收奖励等补偿费用互抵扣后,被征收人应支付的差价款为118207.52元,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支付(收款账户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土地开发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冲口支行;收款账号:3602015409200005564)。
三、关于进行注销登记的权利义务
(一)征收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奖励、住宅搬迁费及其他补偿费用合计217894.86元,该部分费用与被征收人需支付的房屋价值差额互相抵扣。
(二)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区征收办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8160271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