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冲口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字号):2016登记6013991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冲口杏花一巷4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关结雄(占28.38平方米)
本府因城中村改造需要决定征收荔湾区坑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5〕2号)并公布《荔湾区坑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到2025年7月12日。荔湾区冲口杏花一巷4号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关结雄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提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据《房地产所有证》载明,坐落荔湾区冲口杏花一巷4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关结雄、关群香、关群笑、关伟雄,建筑面积103.38平方米,用地及建基面积均为33.7554平方米,附记备注“2平方米已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载明,被征收房屋荔湾区冲口杏花一巷4号,登记字号为2016登记6013991,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18533号、05218534号、05218535号、05218536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关结雄(占28.38平方米)、关群香、关群笑、关伟雄三人各占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103.3812平方米,用地及建基面积为33.7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混合结构,3层,登记附记备注“2平方米已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址房屋由被征收人居住使用。
据《房产平面附图》(编号:JL353)载明,该屋用地面积和建基面积均为33.7554平方米,现状为混合结构3层(部分4层),总建筑面积112.7972平方米(含原证未表示混合结构9.416平方米),另有简易结构(无墙体)13.2399平方米、简易结构(有墙体)3.5475平方米、净空高度达1米以上的木阁楼结构5.5844平方米,净空高度未达1米以上的木阁楼结构2.0385平方米,化粪池1个。《房屋建筑年代技术报告》(祥泰鉴字[2025]ND-0308号)载明,该房屋主屋(除E结构外)及木阁楼建于1967年至1999年12月之间,主屋测绘面积112.7972平方米,阁楼测绘面积为7.6229平方米。按照《荔湾区坑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结合建造年代及阁楼高度系数按60%计算,阁楼视同合法补偿面积共1.5663平方米,混合结构9.416平方米视同合法补偿面积共5.6496平方米。
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正诚房报字第B2026010032号),以2025年5月13日为评估时点,广州市荔湾区融穗街6号3709房(建筑面积58.5225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43.404平方米)市场价值为242.05万元。《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正诚房报字第B2025120021号)以2025年5月13日为评估时点,荔湾区冲口杏花一巷4号市场价值为227.54万元(已扣减101.3812平方米预计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该址房屋其他产权人关群香、关群笑、关伟雄已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及《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被征收人关结雄按照占产权比例0.2746计算,应补偿建筑面积为30.3622平方米(含混合结构29.9322平方米+砖木结构0.43平方米)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情况如下:
一、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可获得的补偿款合计 1414448.52元,其中包括:货币补偿款按指导价为1323361.92元(混合结构29.9322平方米×43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0.43平方米×426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补助费按30.3622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共91086.6元。
二、按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补偿面积30.3622平方米计算,应安置套内面积为30.3622平方米。被征收人可在《补偿方案》载明的仍有存余回迁安置房源或者项目周边5公里以内的存量商品房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若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按照《补偿方案》计算差价款。选择项目周边5公里以内存量商品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等价值置换,超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缴纳。安置房屋交付前临时安置费按照《补偿方案》计算。
三、不论选择上述何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仍可获得奖励、补偿费用合计160585.57元,具体为:简易结构(无墙体)货币补偿款按250元/平方米计算,简易结构(有墙体)货币补偿款按550元/平方米计算,自搭阁货币补偿款按300元/平方米计算,化粪池补偿2500/个,搬迁费5000元/户,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2000元/户,上述按照被征收人关结雄的产权占比计算为4220.24元。另有补偿面积30.3622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按50元/平方米×3个月共4554.33元,补偿面积30.3622平方米征收奖励费按5000元/平方米共151811元。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合计1575034.09元(含房屋面积补偿款1414448.52元及奖励、补偿费用160585.57元),领取款项时需扣减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获得奖励、补偿费用合计160585.57元,应安置套内面积为30.3622平方米,可选房源以被征收人现场选房当日的安置房源情况为准。被征收人选择后,需书面答复征收实施单位,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本府将根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近原则,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以广州市荔湾区融穗街6号(自编8-2号楼)3709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30.3622平方米。补偿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对比应安置套内面积超出13.0418平方米,因安置房屋不可分割等原因,根据项目补偿方案计算,超面积款10平方米×26000元/平方米=260000元,3.0418平方米×36000元/平方米=109504.8元,分摊面积15.1185平方米×4960元/平方米=74987.76元,合共444492.56元,超出部分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缴纳。安置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根据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30.3622平方米×5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费(不足2000元/月的,按照2000元/月计算),从搬出原址房屋之日起计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书》之日止。临时安置费标准由搬出之月起每三年递增10%。
三、关于迁出被征收房屋及进行注销登记的权利义务
(一)被征收人(含房屋使用人及同住人员)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含房屋使用人及同住人员)完成被征收房屋迁出时向被征收人支付奖励、补偿费用合计160585.57元;若选择安置房安置且确需过渡临迁的,住宅搬迁费按双程计算(即增加住宅搬迁费5000元)。该部分费用与被征收人需支付的房屋价值差额互相抵扣后,剩余的款项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实施单位。
(二)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注销登记手续。
(三)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13824474877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