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荔府征房补字〔2026〕20号)
发布时间: 2026-07-07 来源: 区住房建设园林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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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冲口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字号):登7020

  被征收房屋地址:南区杏花二巷8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李怀(已故)及房屋合法权属人

  房屋使用人:何永明

  本府因城中村改造需要决定征收荔湾区坑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5〕2号)并公布《荔湾区坑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到2025年7月12日。南区杏花二巷8号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房屋合法权属人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提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据《房地产所有证》(89971号)载明,坐落测量第五区四段三〇地号涌口路杏花二巷8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怀,房屋为单隅平房,房产面积和地产面积均为32.994平方公尺。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查册时间2025年9月15日)载明,被征收房屋南区杏花二巷8号,登记字号为登7020,不动产权证号为89971,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怀,房屋用地面积和建基面积均为32.99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单隅(单木)结构,1层。因李怀已故且无法联系该址房屋的合法权属人,经登报告知合法权属人征收事宜并督促前来联系,仅有使用人何永明提出权利主张,但未能出示享有房屋权属或继承手续。

  据《房产平面附图》(编号:JL331)载明,该屋为砖木结构1层,用地面积和建基面积均为32.99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94平方米,另有实体围墙(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墙)5.117平方米,独栋化粪池1个、厚度15厘米以下的户外水泥地面(非公共通道)2.288平方米。《房屋建筑年代技术报告》(祥泰鉴字〔2025〕ND0360号)载明,该房屋建于1967年前。

  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正诚房报字第B2026010025号),以2025年5月13日为评估时点,广州市荔湾区曼源一街1号504房(建筑面积44.5131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34.2498平方米)市场价值为179.21万元。《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正诚房报字第B2026030055号)以2025年5月13日为评估时点,杏花二巷8号市场价值为69.19万元。

  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及《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情况如下:

  一、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可获得的补偿款合计1504526.4元,其中包括:货币补偿款按指导价(砖木结构)32.994平方米×42600元/平方米共1405544.4元,货币补偿补助费按32.994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共98982元。

  二、按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补偿面积32.994平方米计算,应安置套内面积为32.994平方米。被征收人可在《补偿方案》载明的仍有存余回迁安置房源或者项目周边5公里以内的存量商品房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若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按照《补偿方案》计算差价款。选择项目周边5公里以内存量商品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等价值置换,超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缴纳。安置房屋交付前临时安置费按照《补偿方案》计算。

  三、不论选择上述何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仍可获得奖励、补偿费用合计181126.42元,具体为:实体围墙(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墙)5.117平方米货币补偿款按280元/平方米共1432.76元,独栋化粪池2500元、厚度15厘米以下的户外水泥地面(非公共通道)2.288平方米按120元/平方米共274.56元,补偿面积32.994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按50元/平方米·3个月共4949.1元,补偿面积32.994平方米征收奖励费按5000元/平方米共164970元,搬迁费5000元,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2000元。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合计1685652.82元(含房屋面积补偿款1504526.4元及奖励、补偿费用181126.42元);如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获得奖励、补偿费用合计181126.42元,应安置套内面积为32.994平方米,可选房源以被征收人现场选房当日的安置房源情况为准。被征收人选择后,需书面答复征收实施单位,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本府将根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近原则,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以广州市荔湾区曼源一街1号504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32.994平方米。补偿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对比应安置套内面积超出1.2558平方米,因安置房屋不可分割等原因,根据项目补偿方案计算,超面积款1.2558平方米×26000元/平方米=32650.8元,分摊面积10.2633平方米×4960元/平方米=50905.96元,合共83556.76元,超出部分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缴纳。安置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根据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32.994平方米×5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费(不足2000元/月的,按照2000元/月计算),从搬出原址房屋之日起计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书》之日止。临时安置费标准由搬出之月起每三年递增10%。

  三、关于迁出被征收房屋及进行注销登记的权利义务

  (一)被征收人(含房屋使用人及同住人员)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含房屋使用人及同住人员)完成被征收房屋迁出时向被征收人支付奖励、补偿费用合计181126.42元;若选择安置房安置且确需过渡临迁的,住宅搬迁费按双程计算(即增加住宅搬迁费5000元)。该部分费用与被征收人需支付的房屋价值差额互相抵扣后,剩余的款项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提存或保(监)管并通知被征收人领取。

  (二)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注销登记手续。

  (三)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13824474877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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