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冷冻厂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起草了《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冷冻厂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被征收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房地产权证明反馈到新隆沙西1号。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冷冻厂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9年7月27日
(联系人:杨先生、林先生,联系电话:81594281、81217445)
附件:
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冷冻厂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征收范围
以荔湾区南岸路冷冻厂地块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范围为准。
2.补偿安置对象
广州市荔港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
4.征收补偿标准
4.1根据广州市荔湾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冷冻厂地块旧厂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荔更新函〔2018〕420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旧厂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等文件,按政府收储的方式给予被征收人最终的收地补偿费用,即规划毛容积率2.0以内的,按照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2.0部分不再计算补偿款。
4.2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第十四条:在签订收地补偿协议后12个月内,土地权属人完成权属注销并实物交地的,按土地出让成交款的10%给予奖励;在24个月内完成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给予奖励。
4.3若因补偿未能套用本方案补偿标准的,由征收部门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5.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会议精神执行。
6.本方案仅适用于荔湾区南岸路冷冻厂地块项目,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本方案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广州市荔湾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