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弘食品集团铁路专用线拆除及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18-04-18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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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在2017年12月最新公布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相关规定,现将已公示的广弘食品集团铁路专用线拆除及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部分作出以下修改:

(一)第3条

修改前: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办法》(穗国房函〔2014〕38号)。

修改后: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

(二)第4.1.2.2条

修改前:上述指导价已含房屋基本装修费,如被征收人对上述指导价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或摇珠确定市房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单价高于指导价的,按评估单价补偿被征收人,评估费由征收人负责支付。

修改后:上述指导价已含房屋基本装修费,如被征收人对上述指导价有异议的,可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相关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由征收部门推荐或双方共同委托或摇珠确定市房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单价高于指导价的,按评估单价补偿被征收人。评估费由征收人负责支付。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第4.8.1.2条

修改前:被征收人选择的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安置房产权面积超出应安置产权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购买,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 24100元/平方米购买;1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按市场价格36085元/平方米购买。

修改后:被征收人选择的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安置房产权面积超出应安置产权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购买,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 18000元/平方米购买;1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按市场价格25900元/平方米购买。

(二)第8条

 修改前:本方案自荔湾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改后:本方案自荔湾区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示。

 

 

荔湾区征收办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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