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10号)
发布时间: 2018-10-08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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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征房〔2018〕10号

因广州市西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西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西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穗国土规划选[2017]143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

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路113号第15、28、29幢。

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路113号第19幢。

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路113号第2、3、6、10-13、20、22、24、30、33、37、42、56厕、幢。

荔湾区鹤洞西朗(广州羽毛球厂东侧)。

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路187号。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

地址:荔湾区上市路太和街2号

联系电话:020-81505622

联系人:谭先生

 

特此公告。

 

请点击下载附件:

西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pdf

西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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