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现对2018年8月2日发布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9号)第六条的内容予以更正。
第六条内容更正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1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次更正不影响被征收人的实际权利和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