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7〕11号)
发布时间: 2017-11-06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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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征房〔2017〕11号

 

因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综合大楼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综合大楼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地证〔2017〕44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多宝路63号大院15号楼。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荔湾区西华路56号之一三楼

联系电话:81033636

联系人:邓洪斐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地证〔2017〕44号).zip

附件2:广州市第四中学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借)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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