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公配项目AF020118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出具新隆沙项目规划条件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5035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
寺岸街:1号、2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3号、35号。
寺岸街一巷:1号 、2号、3号、5号、11号、13号101、102、103、104、105、201、202、301、302、401、402、501、502房,13号之一201、202、301、302、401、402、501、502房,13号之二201、202、301、302、401、402、501、502房,13号之四。
新风里街3号: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房。
新风里街2号: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房。
新风里街4号: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房。
新风里街5号: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房。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鹅潭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19年9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茂香园原花地中学内
联系电话:81618170
联系人:李小姐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出具新隆沙项目规划条件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5035号)
2.新隆沙AF020109、AF020118等16个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查询网址:http://www.lw.gov.cn
2019年9月6日
附件1新隆沙设计条件(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503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