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9〕8 号)
发布时间: 2019-10-08 来源: 区住房建设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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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征房〔20198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三馆合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选〔2019219号)所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确定(详见附1)。

二、征收房屋地点:

下涌直街:2号、8号、8号后座、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

长堤街:1号、715号、15号主楼一至五层15号之一、15号之115号之二、15号之231号、33号、69号、69号之一、69号之二、69号之三、69号之四。

下涌横街:1号、2号、3号、4号、5号、5号之一、6号、8号、9号、9号之一、9号之二、92号、9-2号、93号、9-3号、9号之三、9号之四、94号、10号、11号、18202224262830323438404244号、44号后座、46号、50号、52号、54号、56号、58号、60号、60号之一、62号、64号、66号、68号、70号、72号、74号、76号(旧门牌)、76号(新门牌)、78号、80号。

下涌横路:36

下涌横:12号、14号。

下冲横街:9号之19-1号、91号、92号、9-2号、9号之二、16号、48号。

下涌横街4476号大院内自编:1号、2号、3号、4号。

明心路:2号、4号、4号之一、41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31号之二、临时1-51号。

二沙地:4号。

长堤酒吧街B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鹅潭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19108日起至2019126日。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长堤街1

联系电话:81602714

联系人:李小姐

特此公告。

 

附件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选〔2019219号)

2“三馆合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查询网址:http://www.lw.gov.cn

2019108

 点击下载: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pdf

                  2.“三馆合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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