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4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事项通知如下:
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8月14日为公示期,请被征收人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自行选定评估机构,并于2018年8月15日前到选定评估机构登记点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落款请注明被征收人姓名、房地产证(不动产证)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或提交的书面意见未达征收范围内半数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不能协商选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将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珠或者抽签确定。
选定评估机构登记点: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7号旁(征收现场办公室咨询室内)
办公电话:81657412
联系人:韦先生
特此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土地开发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