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9号)
发布时间: 2018-08-02 来源: 区住建园林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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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征房〔2018〕9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第四中学扩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局(穗规地证〔2016〕8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

兴和横巷4号、4号之一。

兴起里2号之1。

聚福里:1号、1号之1、2号、2—1号、3号、4号、5号、5—1号、6号、7号、7—1号、8号、9号、11号、11号后座。

蟠虬南:21号、21号之一、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7—1号、39号、41号、43号、45号。

斗姥前1号。

医灵前6号第一幢、第二幢、第三幢、第四幢。

医灵前8号前座自编1号、2号、3号、4号。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金花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1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芦荻街221号

联系电话:020-80503020

联系人:黄小姐,梁先生

 

特此公告。

 

附件: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地证〔2016〕89号)

      2. 广州市第四中学扩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查询网址:http://www.lw.gov.cn

2018年8月2日

 


请点击下载:

1. 附件1-1规划条件.pdf

2. 附件1-2用地规划许可.pdf

3. 附件1-3红线图.pdf

4. 附件2 广州市第四中学扩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借)地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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