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3-25 来源: 区住房建设园林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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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3〕8、9号)批准,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52号503房等4个门牌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已对上述房屋及安置房屋进行了房地产价值评估,现将房屋的评估结果公告如下:

序号

现状房屋地址

产权人

产权面积(㎡)

评估总价值(元)

评估报告文号

安置房地址

建筑面积
(㎡)

评估总价值(元)

评估报告文号

1

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52号503房

刘伟刚

63.0992

2094893

博文房估字(2024)第00641号

广州市荔湾区越海街8号413房

85.9180

4141248

博文房估字(2024)第01067号

2

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44号703房

冯志锋

67.2522

2178971

博文房估字(2024)第01308号

广州市荔湾区越海街8号508房

91.4296

4452622

博文房估字(2024)第01132号

3

芳村区芳村大道路堤岸东街5号1楼103房

何丽明

75.8978

1920214

粤智尚估字[2024]第1QT-01001号

广州市荔湾区越海街8号210房

102.4345

4752961

粤智尚估字[2024]第1QT-01003号

4

荔湾区芳村大道堤岸东街5号6楼604房

关秀梅

80.9396

2104430

粤智尚估字[2024]第1QT-01002号

广州市荔湾区越海街8号506房

108.8788

5204407

粵智尚估字[2024]第1QT-01004号

  上述地址房屋被征收(产权人/继承人)应当于2024年4月3日前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10号(联系人:陆先生,联系电话:020-81618464)领取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房地产估价报告已于2024年4月3日送达。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10号;联系人:陆先生,联系电话:020-81618464),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逾期申请复核评估的,视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据评估结果报送征收补偿。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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