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3〕8号)批准,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52号502房、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54号701房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已对上述房屋及安置房屋进行了房地产价值评估,现将房屋的评估结果公告如下:
上述地址房屋被征收(产权人/继承人)应当于2024年5月1日前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10号(联系人:陆先生,联系电话:020-81618464)领取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房地产估价报告已于2024年5月1日送达。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10号;联系人:陆先生,联系电话:020-81618464),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逾期申请复核评估的,视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据评估结果报送征收补偿。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