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函
发布时间: 2024-07-05 来源: 区住房建设园林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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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芳村区芳村大道路堤岸东街5号1楼103房:

  何丽明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8日就芳村区芳村大道路堤岸东街5号1楼103房房屋(下称“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作出荔府征房补字〔2024〕9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补偿决定书》”),并已依法向你们送达《补偿决定书》。

  根据《补偿决定书》,你们应:

  一、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越海街8号210房。

  二、自迁入上述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支付差价款人民币97952.40元(收款账户名称: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广州冲口支行;收款账号:3602014429200337046)。

  你们至今未履行《补偿决定书》规定的上述义务,现我单位催告你们依据《补偿决定书》所记载的事项,履行搬迁和支付差价款义务。

  你们应于本催告函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补偿决定书》规定完成搬迁和支付差价款;逾期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此函达。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联系人:陆先生,联系电话:020-8161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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