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荔府征房补字〔2024〕14号)
发布时间: 2024-09-06 来源: 区住房建设园林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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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12登记06007168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镇东大街1号后座404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张宪鸣

  因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2种补偿方式。

  查明:本府于2019年9月6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9〕7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公配项目道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荔湾区镇东大街1号后座404房房屋(D1120图3幅7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宪鸣,合法产权面积6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53.9平方米,公摊面积9.1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属钢筋混凝土结构5层。被征收人张宪鸣已于2018年8月16日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新隆沙规划单元改造AF020128地块〔2018〕7号),选择坐落于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60层02单元的中海花湾壹号安置房。张宪鸣于2018年12月17日向征收单位移交被征收房屋,并于2019年7月1日收到征收部门支付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55336.65元。因安置房建设单位在未告知征收单位的情况下,将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60层02单元的中海花湾壹号安置房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征收单位无法将安置房交付给张宪鸣,征收单位与张宪鸣协商不成后,张宪鸣于2021年12月14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1)粤71行初7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区征收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广州市荔湾区镇东大街1号后座404房屋与张宪鸣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张宪鸣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张宪鸣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2022)粤行终1069行政判决,驳回张宪鸣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新隆沙规划单元改造AF020128地块〔2018〕7号)约定的安置房屋无法交付,补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2022)粤行终1069号行政判决生效后,征收单位多次与张宪鸣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因此,征收单位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张宪鸣位于荔湾区镇东大街1号后座404房作出补偿决定,同时解除上述《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根据广州永誉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永誉(2023)FG字第094号),以2019年9月6日为评估时点,按广州市荔湾区镇东大街1号后座404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63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54802.00元。

  根据广州永誉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永誉(2023)FG字第112号),以2023年9月26日为评估时点,按广州市荔湾区镇东大街1号后座404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63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863981.00元。

  区征收办认为,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及《新隆沙AF020109、AF020118等16个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情况如下:

  一、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合法产权面积63平方米计算,可获得的补偿款合计2062431元,其中包括:货币补偿款按《房地产估价报告》(永誉(2023)FG字第112号)评估单价29587元/平方米共1863981元,货币补偿补助按3000元/平方米共189000元,临时安置费按50元/平方米·3个月共9450元。

  二、按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合法产权面积63平方米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广钢安置房,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30%面积补偿应安置建筑面积为81.9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补偿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53.9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西湾和苑安置房,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60%面积补偿应安置建筑面积为100.8平方米。被征收人可在《补偿方案》提供的安置房源:广钢安置房(融穗街11号、融穗街8号、锦佳五街3号、锦佳五街4号)、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自编1栋、自编2栋)、西湾和苑安置房中选择,《补偿方案》中广钢安置房、西湾和苑安置房规定的面积增幅已包含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楼梯摊分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4960元/平方米(建筑成本价格)购买。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若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按照《补偿方案》计算差价款。

  三、不论选择上述何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仍可获得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住宅搬迁费及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合计535200元,具体为:征收奖励按5000元/平方米共315000元,搬迁时限奖励按3400元/平方米共214200元,住宅搬迁费4000元,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2000元。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合计2062431元;如选择产权调换,选择广钢安置房源点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为81.9平方米;选择西湾和苑安置房源点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为100.8平方米;选择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源点的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53.9平方米,可选房源以被征收人现场选房当日的安置房源情况为准。被征收人选择后,需书面答复征收单位,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的,本府将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并根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近原则,为被征收人提供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57层03单元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原址房屋建筑面积6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53.9平方米,公摊面积9.1平方米),其中62.9571平方米作产权调换补偿,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增幅3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81.8442平方米。现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81.844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59.479平方米,公摊面积22.3652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无相差。余下0.0429平方米作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款按《房地产估价报告》(永誉(2023)FG字第112号)评估单价29587元/平方米共1269.28元,货币补偿补助按3000元/平方米共128.70元,临时安置费按50元/平方米·3个月共6.44元,共补偿被征收人张宪鸣1404.42元,该笔款项征收单位应在被征收人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支付。

  三、鉴于征收部门已按《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支付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临时安置房合计人民币59115.65元。因此,征收部门将按照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粤71行初798号行政判决,向被征收人张宪鸣支付2020年7月起的临时安置费,计算至征收部门通知领取货币补偿费或迁入安置房之月止。

  四、关于迁出被征收房屋及进行注销登记的权利义务

  (一)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迁出时向其支付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住宅搬迁费及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合计535200元。

  (二)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区征收办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解除《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新隆沙规划单元改造AF020128地块〔2018〕7号),被征收人张宪鸣应向征收部门退回已领取的补偿款555336.65元,应退回补偿款在上述第一条中的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住宅搬迁费及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合计535200元)中直接抵扣,抵扣后你仍需向征收部门支付20136.65元,该不足部分将在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张宪鸣支付的临迁安置费中直接抵扣。

  六、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81618170、8160271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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