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1〕43号
发布时间: 2011-07-20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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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0〕881号文),同意将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0.1825公顷(折合2.737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泵站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

地方案号:03022020090003)。

三、   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1825公顷(折合2.7375亩),全部为其他农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其他农用地

0.1825

土地补偿费

168.1575

30.6887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8.1575

30.6887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青苗补偿费

 

6.5126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备注

 

合    计

0.1825公顷

67.89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留用地和社会保险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8月5日

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规划用地科(联系人:郑健鹏,电话:81935639)

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12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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