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6〕6号
发布时间: 2016-03-09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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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273号),同意将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1.0208公顷(折合15.312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河涌整治复建房(村镇居住用地(E61))。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东塱环翠北路(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3021020130001)。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0208公顷(折合15.312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2943公顷(折合4.4145亩),建设用地0.7265公顷(折合10.89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其他农用地

0.2943

土地补偿费

269.8955

79.4302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2.7825

56.7359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7265

土地补偿费

308.452

224.0904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89.9163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合    计

1.0208公顷

450.1728万元

(二)本次征地完善用地手续后将划拨给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使用,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均为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款项的支付人和受偿人实为同一人(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因此征地补偿款不需实际支付。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地上附着物补偿由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6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26日

区国土规划局(联系人:廖文敬,电话:81822437)

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4月29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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