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1〕11号
发布时间: 2011-03-25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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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0〕450号文),同意将荔湾区东沙街沙洛股份经济联合社1.1133公顷(合16.699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民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东沙街沙洛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东沙街沙洛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1133公顷(合16.6995亩),均为园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东沙街沙洛股份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1.1133

149.1261

166.0221

东沙街沙洛股份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园地

1.1133

140.6850

156.6246

东沙街沙洛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偿费

 

44.7423

东沙街沙洛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8.5030

以上各项合计

385.892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东沙街沙洛股份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东沙街沙洛股份经济联合社

2011年3月29日至

2011年4月9日

荔湾区南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宋晓婧,电话:81682296)

2011年4月10日至

2011 年4月14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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