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广雅中学地块旧城改造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5-09-28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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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荔湾区广雅中学地块旧城改造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起草了《广雅中学地块旧城改造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10月28日前反馈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联系人:邝毅瑜,联系电话:81812827)

 

广雅中学地块旧城改造安置房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广东广雅中学地块旧城改造安置房项目(下称“本项目”) 建设需要,需征收位于荔湾区和平北街的部分房屋。为能顺利有效地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用地位于荔湾区园岗路以东,明庆路以西,环市西路以南,和平中十一街以北,面积2100平方米。

2.补偿安置的对象

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3.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实行下列方式补偿:

3.1 住宅房屋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回迁安置。

3.2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3.3 被征收房屋使用人由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4.征收补偿标准

4.1 货币补偿标准

4.1.1 住宅及非住宅(如厂房、仓库等)的补偿标准,由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三方按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市本级征收补偿及市场地价评估服务资格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共同委托具备房屋征收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4.1.2 仓库房屋天井、余地补偿标准:1430元/平方米。

4.2 住宅装修补偿标准

4.2.1 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三方按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市本级征收补偿及市场地价评估服务资格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委托具备房屋征收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修补偿标准。

4.2.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的装修价值补偿。

4.2.3 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因用作回迁的安置房配有价值500元/平方米的房屋基本装修,若评估的装修价值高于500元/平方米的,按评估价值减除安置房基本装修价值(即500元/平方米)后的差额补偿。

4.3 非住宅中的特殊设备、装修补偿标准

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三方按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市本级征收补偿及市场地价评估服务资格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共同委托具备房屋征收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相关房屋设施、设备、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4 其它建(构)筑物的货币补偿标准

4.4.1 在1967年1月1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无产权资料房屋,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房屋鉴定部门提供依据的,可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4.4.2 在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无产权资料房屋,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房屋鉴定部门提供依据的,可按照住宅房屋补偿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4.4.3 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无产权资料房屋,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房屋鉴定部门提供依据的,可按照住宅房屋补偿价的30%给予货币补偿。

4.4.4 住人阁楼净空在1.2米以上2.2米以下、且阁楼下层大于2.2米的,以实际高度确定一个高度系数(高度系数=阁楼现实平均高度/2.2)。其补偿单价参照本条第4.4.1-4.4.3点乘以高度系数确定。

4.4.5 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4.4.6 其他构(建)筑物的补偿标准: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构筑物):250元/平方米;

自搭阁楼(不符合上述第4.4.4点描述的):100元/平方米;

围墙:100元/平方米(按墙体面积计算);

水池:100元/平方米;

水井:1500元/个;

花池:60元/平方米。

4.5 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4.5.1 被征收人可选择本项目范围内新建安置房回迁安置。选择回迁安置方式补偿的,产权人不领取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款(不包括装修补偿、其他构(建)筑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用、搬迁时限奖励),由征收实施单位将该款项用作安置房建设费用。

4.5.2 复建安置房建成后,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包括可确权面积及不能确权面积)现状实测套内建筑面积1:1比例将复建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的产权经报请国资划拨主管部门采取国资划拨方式,划拨给被征收人。

4.5.3 划拨的复建安置房套间相应增加的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产权归被征收人,房款不另行结算。

4.5.4 复建安置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住宅房屋现状实测套内建筑面积的,征收人应根据差额部分面积,按复建安置房交付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4.5.5 如由于安置房不可分割的原因,被征收人可认购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现状实测套内面积的安置房,且被征收人需按复建安置房交付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向征收人补缴购房款。

4.5.6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确定。

4.6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4.6.1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4.6.1.1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4.6.1.2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5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若房屋租金市场价高于50元/月•平方米的,则按市场评估价确定),每半年(六个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自被征收人与使用人签定回迁协议之日起向被征收人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期限至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发出的安置房《收楼通知书》规定的收楼期限止。

4.6.1.3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临迁期为被征收人与使用人签定回迁协议之日起计三年(36个月)。如三年后未能将安置房交被征收人的,临迁期顺延,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三方协商确定与落实。

4.6.2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实施单位按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最近三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接收被征收人空置房屋后,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7 其他补偿事项

4.7.1 搬迁费

4.7.1.1 住宅搬迁费:2000元/户•次(回迁安置按双程计算);

4.7.1.2 非住宅搬迁费:

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2000元/户;

50-200平方米(含本数)的,6000元/户;

200平方米以上的,10000元/户;

4.7.2 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用

电话补偿费:200元/户。

有线电视补偿费:150元/户。

宽带网络迁移补偿费:200元/线。

空调移装费:500元/台。

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

独立电表补偿费:500元/表。

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3000元/户

4.7.3 其他特殊补偿事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使用人提出其他特殊补偿事项的,由房屋被征收人以书面形式报相关会议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补偿。

4.8 奖励措施

4.8.1 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征收奖励。

4.8.2 搬迁时限奖励

4.8.2.1 本项目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工程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对支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按4.8.2.2-4.8.2.5点规定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4.8.2.2 被征收人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一个月内迁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4.8.2.3 被征收人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一个月后,两个月内迁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4.8.2.4 被征收人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两个月后,三个月内迁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的奖励;

4.8.2.5 被征收人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三个月后迁出被征收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4.9 其他事项

4.9.1 入学资格:小学入学原则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为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凡属本征收范围内的原户籍房屋使用人,有适龄儿童需保留原户籍地有关入学资格的,将根据原来属于对口入学或统筹安排入学的资格予以保留。届时由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统一登记,送街道办事处备案,可暂不迁移户籍,报名登记入学时凭安置协议、户籍资料及备案资料作为入学资格的依据。

4.9.2 本方案所述住宅的“户”以户口簿计,没有户口的以租赁合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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