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粤府土审(02)〔2018〕74号文批复,同意将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0.2401公顷(折合约3.601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隆沙储备地块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2018KJ01030004-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2401公顷(折合约3.6015亩),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建设用地 |
0.2401 |
土地补偿费 |
323.1520 |
77.5888 |
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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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房屋建构筑物除外)补偿费 |
101.7659万元 |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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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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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0.2401公顷 |
179.3547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6日 |
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黄昊翔,电话:81822437) |
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30日 |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1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gzlpc.gov.cn/)和广州市荔湾网(http://www.lw.gov.cn)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