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荔)征〔2018〕2号)
发布时间: 2018-09-12 来源: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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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下达用地批复(国土资函〔2009〕755号文),同意将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东沙街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20.0243公顷(折合300.3652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项目荔湾段。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东沙街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7006220050003、0302102006000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0352公顷(折合约30.5280亩),其中园地0.5244公顷(折合约7.8660亩),其他农用地0.1809公顷(折合约2.7135亩),建设用地1.3299公顷(折合约19.9485亩)。

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9.1472公顷(折合约137.2080亩),其中耕地0.0937公顷(折合约1.4055亩),园地6.9367公顷(折合约104.0505亩),其他农用地0.1999公顷(折合约2.9985亩),建设用地1.9169公顷(折合约28.7535亩)。

荔湾区东沙街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8.8419公顷(折合约132.6285亩),其中耕地0.0528公顷(折合约0.7920亩),园地7.2115公顷(折合约108.1725亩),其他农用地0.7345公顷(折合约11.0175亩),建设用地0.8431公顷(折合约12.64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一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园地

0.1252

土地补偿费

162.0150

20.2843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45.8135

18.2559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青苗补助费

 

2.7758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2.0808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合    计

0.1252公顷

43.3968万元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二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园地

0.3992

土地补偿费

185.1600

73.9159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7.1750

138.5923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1809

土地补偿费

162.0150

29.3085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15.7250

20.9347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1.3299

土地补偿费

185.1600

246.2443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13.4264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31.7442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助107.8779万元。

合    计

1.9100公顷

662.0442万元

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一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旱地

0.0119

土地补偿费

138.8700

1.6526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7.2975

1.5148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园地

6.9367

土地补偿费

185.1600

1284.3994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2.0150

1123.8495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1999

土地补偿费

185.1600

37.0135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80.5310

36.088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1.9169

土地补偿费

178.2165

341.6232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165.4520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150.6669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合    计

9.0654公顷

3142.26万元

 

 

 

 

 

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二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水田

0.0818

土地补偿费

162.0150

13.2528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43.4990

11.7382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青苗补偿费

 

2.0030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1.3595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合    计

0.0818公顷

28.3535万元

荔湾区东沙街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一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旱地

0.0528

土地补偿费

185.1600

9.7764

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78.2165

9.4098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园地

6.6163

土地补偿费

162.0150

1071.9398

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2.0150

1071.9398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5748

土地补偿费

162.0150

93.1262

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55.0715

89.135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6409

土地补偿费

138.8700

89.0018

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167.6601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131.0454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合    计

7.8848公顷

2733.0344万元

荔湾区东沙街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二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园地

0.5952

土地补偿费

185.1600

110.2072

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80.5310

107.452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1597

土地补偿费

162.0150

25.8738

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15.7250

18.4813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2022

土地补偿费

180.5310

36.5034

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续前表: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偿费

 

17.3252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15.9070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合    计

0.9571公顷

331.7500万元

注: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即原东塱村民委员会、东塱经济联社;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即原南漖村民委员会、南漖经济联社;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即原沙洛村民委员会、沙洛经济联社。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东沙街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留用地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东沙街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0月11日

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李翀,电话:81037744)

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24日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12日

附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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