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关于对荔湾区辖内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进行评估(复评)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16 来源: 荔湾区教育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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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辖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方案的通知》(粤府教督〔2014〕23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穗教督〔2015〕6号)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必须通过义务教育标准化督导评估,每4年必须进行一次复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复评)采取学校自评、区级评估、市级复查认定、省级检查备案的督导验收机制。我区现定于2024年4月至5月,对我区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进行评估(复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自评

    学校应对照督导评估标准和细则组织自评,将《广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方案(试行)》(附件1)和自评报告送本校的责任督学加具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一式两份于4月20日前报送荔湾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多宝路58号401室)。

    二、区级评估

    荔湾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被评估(复评)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组织督导评估组对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一)督导评估分组与人员组成

    督导评估组由荔湾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由组长1人、组员2—3人组成。督导评估组名单于评估前3天通知学校。

    (二)督导评估时间

    评估(复评)时间:2024年4月-5月,具体时间和日程安排由评估组提前与学校协商。

    (三)接受督导评估学校需准备的资料

    1.学校于评估当天将评估资料一式5份交评估组(所有提交材料需加盖学校公章)。

    ⑴自评报告(内容分四部分:一是办学概况,二是成绩与做法,三是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四是自评达标情况);

    ⑵学校填报的《广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方案》(需加具责任督学意见);

    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自查情况说明(填写指标到达情况、重要数据和不达说明);

    ⑷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资料目录索引;

    ⑸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日程表(根据评估工作程序,安排好评估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负责人、联系人);

    2.备查资料。

    对照《广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方案》的要求,整理学校相关档案资料备查,备查资料以必达指标档案资料为重点,准备资料年限以2022学年至2023学年资料为主。

    (四)意见反馈与结果认定

    督导评估意见于评估结束前口头向学校反馈,评估结果经荔湾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复查认定。

    (五)组织接待

    1.受评学校安排专人负责与荔湾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

    2.受评学校制定好详细的工作程序,并与评估组组长商定。

    3.受评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接待从简。

    三、市级复查认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经荔湾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评估、荔湾区教育局上报的达到指标要求的学校进行复查。经复查达到指标要求的学校,由广州市教育局审定并发文确认,同时将名单及时抄送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四、省级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结合创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区、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督导验收对市、区两级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同时随机对部分学校进行抽查。

 

      附件:1.广州市教育局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方案(试行).doc

                       2.荔湾区辖内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名单.wps

                       3.荔湾区辖内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复评名单.wps

  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   

  2024年4月16日     

  (联系人:钟海年,联系电话:8172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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