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5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发〔2019〕1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荔湾区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7日
(承办科室:就业与劳动关系科,联系电话:81273952、81376833)
荔湾区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发〔2019〕19号)要求,为推动我区新型学徒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省、市的部署,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要,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面向各类企业(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下同),重点在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领域,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大力促进我区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提升技能人才素质。2019年,全区须完成250名新型学徒的培训,并从2020年起逐步加大培养力度。
二、主要内容
(一)培养主体。
1.荔湾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2.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技工(职业)院校及经人社部门批准设立、办学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年检合格的培训机构。
(二)培养对象。与荔湾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依法在广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技能岗位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三)培养模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四)培养目标。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五)培养内容。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
(六)培养方式。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重点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实操训练;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重点强化理论知识学习。鼓励培训中积极应用“互联网+”等远程培训培训模式。
(七)考核评价。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学徒培养方案确定的考核评价内容进行考核评价,作出评价结果。已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三、工作职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1、负责制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和推行新型学徒制的宣传发动工作;2、负责企业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备案受理、审核、预拨资金;3、负责企业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受理、审核、公示及补贴资金申请拨付;4、对企业实施新型学徒制进行督导;5、对全区新型学徒制进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按时向上级部门提交实施进展情况及有关目录报表。
区财政局:1、保障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经费、补贴资金的落实;2、对新型学徒制培训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企业职责:1、制定学徒制培养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计划、师资队伍、考核评价等,与参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培训。
2、向区人社局提交备案材料,申报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
3、建立实名制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习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联系方式等。
4、及时向区人社局报告反馈学徒培训动态。学徒离职时,应于办理离职手续后15日内将离职情况报区人社局。
5、学徒培训期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考核评价后60天内向区人社局提出补贴申请。
培训机构职责: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培训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四、实施程序
(一)学徒制培训备案。
1、备案申报。
各企业在开展培训前将备案材料报区人社局。备案材料包括:
(1)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表(见附件2);
(2)学徒培养方案(由企业会同培训机构共同制定,包括培训目标、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计划、师资队伍、考核评价等内容);
(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学徒必须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依法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技能岗位人员);
(4)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5)学徒名册(需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项目等信息)及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企业提交的学徒制培训备案材料齐备的,区人社局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并列入荔湾区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未能通过审核的,不予备案。根据省、市文件规定,已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不得再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学徒培训。对已申领或列入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的困难企业培训计划,不得再申报当年度新型学徒培训项目。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和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2、预支资金。
予以备案并列入荔湾区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的企业,可按相应补贴标准的20%申请预支补贴资金,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1、经区人社局审核通过的《荔湾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表》复印件;2、《荔湾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预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材料。
企业提交申请预支资金材料齐备的,区人社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规定将预支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实施培训。
获得区人社局予以备案后,企校双方按照培养方案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对学徒共同进行培养,并实施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荔湾区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实名制信息管理名册》(附件8),以及教学日志、培训考勤、培训视频等记录培训过程的台账资料。如实施方案内的课程发生变更,企业或培训机构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区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并于事后提交纸质申请报告。
(三)培训监管。
区人社局对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学徒制培训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组建专门督导员团队开展学徒制培训的督导工作,对同一企业同一期培训,不定期抽查企业和培训机构学徒制培训情况,保证学徒制培训顺利开展。
(四)考核评价。
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学徒培养方案确定的考核评价内容进行考核评价,作出评价结果。已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对职业技能鉴定外的考核评价,由区人社局在督导员队伍中安排适合人员进行督导。
(五)补贴申领。
1、补贴对象
经区人社局审核予以学徒制培训备案、并按备案内容完成培训和考核评价的企业。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考核评价合格人数申领补贴,标准为4000-8500元/人·年(详细参看附件1《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标准》)。
3、补贴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完成全部培训和考核评价任务60天内提出补贴申请,向区人社局提交以下申领资料:
(1)荔湾区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
(2)荔湾区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报人员名单(即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机构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徒名册,见附件5)
(3)申报补贴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
(4)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非同一教学内容且3分钟以上,画面应展现教师、学生及教学环境);
(5)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材料。
4、资金拨付和退回
(1)资金拨付。对材料齐备的企业申领资料,区人社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按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已预支补贴资金的,按照最终实际人数补贴金额扣除预支部分)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资金退回。企业申请了预支资金但60天内未按计划开展相应项目培训的,相应预支资金应予以退回;企业申请了预支资金但培训或考核评价后60天内未提出补贴申请的,区人社局对其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如未达到培训目标的,相应预支资金应予以退回。
五、其他要求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是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劳动力技能提升的重要政策,区属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新型学徒制培训政策的宣传,将新型学徒制培训政策宣传纳入企业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区人社局应对学徒培训工作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培训台账,以备查验。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严格考核验收。
(三)根据实际需要,可安排工作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学徒制培训教材开发、培训质量评估和监管、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工作。
(四)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检查,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区人社局加强对企业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虚报、套取、骗取补贴的,追究法人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其学徒制培训资格。
(五)企业、培训机构应重视学徒实名制信息管理名册、教学日志、培训考勤、培训视频等台账资料的编制和保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督导和检查。根据区人社局的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附件6、附件7)以及其他要求的统计数据。
(六)本工作方案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新文件规定有冲突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
1.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标准
2.荔湾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表
3.荔湾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预支资金申请表
4.荔湾区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5.荔湾区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报人员名单
6.荔湾区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目录表、培训机构目录表
7.荔湾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进展情况表
8.荔湾区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实名制信息管理名册
9.荔湾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