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经营未经备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企业的通告
(2018年第1期)
穗荔食药监公示〔2018〕002号
近期,我局在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经营企业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违反国家关于化妆品备案的政策规定,现对相应经营企业予以通告(详见附件)。
根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穗食药监健函〔2015〕643号),化妆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我局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名单。望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使用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经发现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31)。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经营未经备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企业的通告(2018年第1期).pdf
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