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现将拟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经营者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沙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联系电话:020-81490771)。
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注销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特此公示。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
拟注销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