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区持续推动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工作,为加强警示教育,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0日,根据举报投诉线索,执法人员前往广州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乙腈和正己烷等危险化学品,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500元,并处人民币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不同于一般物品,风险较为隐蔽,各类衍生危害破坏力极强,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日常管理不规范,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企业要树牢安全底线思维,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紧盯危化品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关键环节,从源头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