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 2021-04-01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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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需救助情况的调查、核定和上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力量深入基层统计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饮水、衣被、医疗等方面的困难等。不设县(区)的地市,由镇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9月10日开始调查、核实和统计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1),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形成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10月15日前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统计报告后,对上报的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含分县数据),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形成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10月20日前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统计报告后,汇总本行政区域需救助数据(含分县数据),组织会商和评估,形成全省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10月25日前上报应急管理部。

  二、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的制定

  (一)县级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自然灾害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分析;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存在的资金缺口。

  (二)市级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自然灾害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分析;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存在的资金缺口。

  (三)全省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全省自然灾害及区域分布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需救助的重点区域分析;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占总需求比例的分析;省级财政需安排冬春救助资金总量测算。

  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突出冬春救助工作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和重点需求,优先做好因灾倒损房重建户,受灾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并视情提高救助标准,重点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三、冬春救助资金的申请和安排

  (一)救助资金申请

  各地完成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申请冬春救助资金补助。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资金申请报告(附上评估报告、含分县数据的需救助数据汇总表)应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情况、主要特点及造成的损失,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原因分析,本级财政投入情况,存在的资金缺口等。

  (二)市、县级救助资金安排

  省级冬春救助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程度、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按照本级冬春救助工作方案,提前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生活困难。

  (三)省级救助资金安排

  1.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省灾情评估结果和冬春救助工作方案,按照省级救助资金补助标准,结合各地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测算,制定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1月15日前商省财政厅办理。

  2.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下拨的冬春救助资金和本级冬春救助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实际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冬春救助资金的发放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15日内将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具体程序是:

  (一)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行政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行政村(居)委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经行政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二)实施分类救助。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将需救助人员按照因灾倒损房屋、因灾农作物减产绝收、因灾家庭人员死亡(失踪)、因灾家庭人员致伤、因灾家庭人员致病等情况实施分类救助。

  (三)建立工作台账。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附件3),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灾款物发放情况、联系电话等,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发放救助款物。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本着“救灾款物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强化救助款物的使用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涉农“一卡(折)通”采取社会化发放冬春救助资金(注明“冬春救助”字样),并做好救助款物发放情况公示。采取实物救助的,要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登记造册,以便监督检查。

  五、冬春救助情况的统计上报

  (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5月15日开始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冬春已救助情况,形成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报告,填报统计表格(附件4),于6月1日前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

  (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形成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报告,于6月5日前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

  (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形成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报告,于6月10日前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

  六、冬春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信息公开。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2.监督检查。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账,采取抽样调查方式监督检查救助款物分配、发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3.工作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2),在冬春救助期间每月20日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汇总全省冬春救助资金实际分配和到位情况;省级冬春救助资金下拨15日后,定期通报各地下拨进度,并对各地省级冬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有关释义

  冬春生活救助是指各级政府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冬春期间存在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所给予的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分冬令和春荒生活救助两个时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次年的3月至5月。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粤民救〔201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docx: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工作台账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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