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拟将以下医疗机构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备案证》。医疗机构被注销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所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备案证》正副本及印章失效。
公示时间为2025年4月8日至14日(共5个工作日)。
如单位或个人存在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据实反映。信函以寄件日邮戳为准。以机构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请签署真实姓名和单位,并提供联系电话。
受理部门: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广州市芳村大道西塞坝路3号侧座
邮政编码:510360
联 系 人:医政中医科
联系电话:020-81566529
特此公示。
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