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今年4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以下简称《方案》),随后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3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解决这些家庭的特殊困难,使他们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扶助,有利于更有效地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因此,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全面、顺利、健康实施。
二、扶助金标准
考虑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夫妻,在其年老时需要政府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同时也与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相衔接,因此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按年龄段划分:
(一)按照省《方案》的扶助年龄、扶助标准发放扶助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扶助金增加150元 。即: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其达到扶助年龄时,每人每月发放150元扶助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直至受扶助人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其达到扶助年龄时,每人每月发放120元扶助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直至受扶助人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金发放方式
(一)“扶助金标准(一)”发放的扶助金按照省《方案》的有关程序办理手续以及有关途径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金标准(二)”提高部分的扶助金按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但不再需要重新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2个月凭计生部门发给的领取扶助金的个人账户到城镇奖励或农村奖励政策规定的所在单位或街道计生办办理确认手续,所在单位或街道计生办审核其扶助金是否发放到办理确认手续的当月,如已发放到当月的确认为符合条件,按相关发放途径发放提高部分的扶助金。
此外,提出扶助申请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填写省《实施细则》中《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一式四份,一并办理上述两部分的扶助金。
提出扶助申请时,已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的,奖励金自动转为扶助金,继续发放。
中央、省驻穗单位的扶助对象,提高部分的扶助金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其他人员”的情形办理。
四、扶助金分担办法
(一)按照“扶助金标准(一)”发放的扶助金由区、县级市地方财政自行解决,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扶助金标准(二)”发放的扶助金提高部分分担办法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相同,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并轨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对象不能既享受扶助,又享受奖励,因此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既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又属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的,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范围。
六、属于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已经在单位办理退休的职工,享受了退休时的奖励或生活补助待遇,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均可列入扶助范围。
七、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从2008年10月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