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添兴:
你租住(居住)的汇兴直街15号202房为我单位直管房。经核查,你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有自有产权住宅,且自有产权住宅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不符合《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承租直管房住宅条件。依据《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对你发出《催告函》,要求你在收到《催告函》之日起15日内到我单位办理退房手续。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机关先后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催告函》,均无法成功送达。现我单位向你公告送达《催告函》。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电话:020-81816126)领取上述《催告函》,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