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道路运输业户: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的规定,经对区属道路运输业户、车辆进行摸查。截至2023年4月30日,我区共有7辆货运车辆逾期未审验超过六个月(车辆清单见附件1),现依法对逾期未审验超过六个月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经查,我区有4家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企业清单见附件2)存在超过承诺期限未按规定投入车辆的情况,现决定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应立即停止一切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相关车辆所属单位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广州市荔湾区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3楼)归档。逾期不交回的,需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1.2023年4月份荔湾区逾期未审验超过六个月车辆
明细表(7辆)
2.超过承诺期限未按规定投入车辆企业明细表
广州市荔湾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超过承诺期限未按规定投入车辆企业明细表